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163號
TYDV,107,司票,1163,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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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邵秀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皇齊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皇齊於民國106 年 9 月18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 幣1,933,440 元,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票據金額如經改寫,則票據無 效。經查,票據號碼TH0000000 之本票,其金額經改寫,故 依上開規定,本張本票無效,不得據以聲請本票裁定。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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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