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08號
TYDV,107,司拍,108,201803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林金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進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繼承人廖進萬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死亡,故請提
  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廖進萬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始為適
  格,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三、查報被繼承人潘立威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一切繼承情形之
  函文。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四、表明正確之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