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林金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進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繼承人廖進萬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死亡,故請提
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廖進萬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始為適
格,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三、查報被繼承人潘立威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一切繼承情形之
函文。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四、表明正確之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