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7年度,14號
TYDV,107,司司,14,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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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立凱(即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8月17日(按應為10 4年7月28日之誤)起擔任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清算公司中持股比例大股東已赴大陸發展,少有回台,致 難以順利召開股東會,惟清算人已連繫到該股東,正與其協 商春節假期後能召開股東會。又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車牌號碼0000-00 之自小貨車因過於老舊,致無車商願意收 購,且該車輛欠繳稅款及罰鍰新台幣26萬餘元而無法順利報 廢,刻正尋求解決方案中,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4 年度司 司字第141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 至107 年1 月2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 結清算期限自107 年1 月2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7 年7 月 2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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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立凱(即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