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98號
TYDV,107,司催,98,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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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葉宜嫻即安義企業社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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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