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76號
TYDV,107,司催,76,2018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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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日成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靜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可知,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發票人並 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經本院民國107 年2 月5 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 形,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 前即遺失,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1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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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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