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21號
TYDV,107,司催,21,201803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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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蔡蕊(即陳胎土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宏志(即陳胎土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宏全(即陳胎土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慧貞(即陳胎土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慧美(即陳胎土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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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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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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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許武順 │桃園信用大林分社 │93年4月8日 │500,000元 │B0二二0五三三│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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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許武順 │桃園信用大林分社 │93年5月7日 │300,000元 │B0二一九二五一│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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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許武順 │桃園信用大林分社 │93年5月15日 │60,000元 │B0二二三一六0│ │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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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許武順 │桃園信用大林分社 │93年7月5日 │130,000元 │B0二二三一八九│ │
│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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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許武順 │渣打商業銀行莊敬分│93年7月30日 │300,000元 │AA三六八二0一│ │
│5 │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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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 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 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 4 個月後 3 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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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