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815號
TYDV,107,司促,5815,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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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15號
債 權 人 付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
  提示日即退票日107 年3 月5 日起算)。
二、表明債務人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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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