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15號
債 權 人 付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
提示日即退票日107 年3 月5 日起算)。
二、表明債務人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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