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706號
TYDV,107,司促,5706,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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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
債 權 人 鄭怡馨即彰發橡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聰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提出陳聰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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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