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債 權 人 鄭怡馨即彰發橡膠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聰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提出陳聰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