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61號
TYDV,107,司促,5561,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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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61號
債 權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朝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即債權人請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不
  得附影本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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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