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84號
TYDV,107,司促,4884,201803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84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林明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