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72號
TYDV,107,司促,4872,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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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
債 權 人 黃毓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定騰即長鴻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台端稱債務人部分還款)。
四、提出債權已屆期清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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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