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26號
TYDV,107,司促,4826,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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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26號
債 權 人 吳文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泰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之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發票日即提
  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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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