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債 權 人 陳樹木債 務 人 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雲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雲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有,請求之利率 為何。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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