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638號
TYDV,107,司促,4638,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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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
債 權 人 陳樹木
債 務 人 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雲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雲朋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有,請求之利率
  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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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