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420號
TYDV,107,司促,4420,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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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俞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貳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參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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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