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27號
TYDV,107,司促,4327,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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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27號
債 權 人 清石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素女即石興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素女即石 興企業社設於宜蘭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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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石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