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笙暘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相 關資料釋明得對笙暘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賠償之依據(所提之 釋明文件為損害者張富慈,無法釋明何以得對笙暘工程有限 公司請求給付)經本院民國107 年3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全國法規資料庫 相關法規,並陳明笙暘工程有限公司於106 年9 月25日於桃 園市○○區○○街000 號前進行挖掘工程時,不慎挖損債權 人所有管線,依法應由笙暘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債權人電信設 備之損害,惟仍猶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得對笙暘工程有限公 司請求賠償之依據,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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