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00號
TYDV,107,司促,4300,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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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笙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對笙暘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賠償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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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暘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