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69號
TYDV,107,司促,4269,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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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秋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零肆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三九六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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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