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8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志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租用電信 設備時為未成年人,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 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其中辦電 信設備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1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補正之民 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其中辦電信設備之證明文件 ,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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