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95號
TYDV,107,司促,3995,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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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債 權 人 張秀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阿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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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