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69號
TYDV,107,司促,3669,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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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6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吳家復
債 務 人 呂佳運
債 務 人 呂芳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呂佳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柒佰
  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若對債務人呂佳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者,
  由債務人呂芳能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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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