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68號
TYDV,107,司促,3668,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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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6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張華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肆萬柒仟參佰
  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柒仟壹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柒佰陸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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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