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58號
TYDV,107,司促,3658,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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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58號
債 權 人 葉松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姜景棠邱郁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 6 年10月11日向葉松德借款共新台幣22萬元,然迄未清償, 故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該借款本金及利息。惟查,本件債 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之借款期限自民國106 年11月30日至 110 年6 月30日,有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 ,是本件借款之清償期既尚未屆至,則債權人逕為本件請求 ,即非有據,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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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