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黃建升
債 務 人 鄭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建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捌佰
捌拾元,及其中肆萬捌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月為上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建升、鄭雅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參萬參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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