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18號
TYDV,107,司促,1818,20180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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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8號
債 權 人 真石樂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斌
債 務 人 吳勻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玖佰捌
  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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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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