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8號債 權 人 真石樂活材料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勻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的簽章以及法定代理人為何。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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