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33號
TYDV,107,司促,1233,20180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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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3號
債 權 人 賴建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CABALI JENALYN SOLIMAN曾娜琳)、SA
RCILLA ROSANA TOLENTINOGALLARDO JACKIELOU VERDEMANA
LUNGSUNG JOAN STO DOMINGO 、MAGDAONG MARICAR LOPEZ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依法催告債務人SARCILLA ROSANA TOLE
  NTINO 、GALLARDO JACKIELOU VERDEMANALUNGSUNG JOAN
  STO DOMINGO 、MAGDAONG MARICAR LOPEZ還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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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