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94號
TYDV,106,訴,894,2018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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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友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淯陽
被 上訴人 余淑婷
      高銘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 89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107 年2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9,750 元,該裁定於同年3 月1 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 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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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