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16號
TYDV,106,訴,1816,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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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16號
原   告 房麗珠
被   告 彭武廣
      王界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故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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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