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品慈(原名:盧怡伶)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件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見消債調卷第8 頁)陳 報每月租金1 萬元,請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106 年度最新 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房東出具之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 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000 號5 樓」,該址 房屋係何人所有?
二、聲請人於調解筆錄中說明撫養母親費用一個月約新台幣3 仟 元(見消債調卷第55頁反面),惟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中並未陳報撫養母親是否為必要支出之項目內?其是 否列母親為受扶養人,請聲請人說明。
三、如列母親為受扶養人,請提供聲請人、受扶養人溫桂嬋、盧 彥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另請提出母親溫 桂嬋近2 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說明受扶養人溫桂嬋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 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 ,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另請聲請人就受扶養人盧彥 銘、溫桂嬋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 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四、說明受扶養人溫桂嬋、盧彥銘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 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
,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