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42號
TYDV,106,司,42,2018031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唐永洪律師即李素真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虹源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虹源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李素真之 遺產管理人,現已變賣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並清償完成,其 餘管理事務亦已完成,案件將告終結,惟被繼承人李素真為 相對人虹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虹源公司)之股東,該公司 前遭經濟部廢止,依法應行清算,然聲請人無從請求虹源公 司董事或股東選任清算人以利遺產管理事務之進行,爰依公 司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為虹源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 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再不能依第79 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 算人,公司法第113 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各定有明 文。準此,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以外,即應以全體股東(股東有死亡 者,由其繼承人為之)為法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不能依 此規定定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始得聲請法院選任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
三、經查,相對人虹源公司於民國97年5 月19日經經濟部以經授 中字第09734870270 號函廢止登記,有虹源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憑(詳本院卷第5 頁),且該公司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 特別規定乙節,亦經本院查明屬實,有桃園市政府107 年1 月12日府經登字第10790706370 號函附虹源公司章程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2、13頁)。準此,虹源公司於廢止登記進 行清算程序,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復參酌虹源公司之公 司變更登記表,其股東有張豐政李世隆及李素真,揆諸前 開規定及說明,相對人虹源公司全體股東均為清算人,均得 依公司法第85條規定對外代表虹源公司,並依法為清算事務 。是以,尚不能認定相對人虹源公司有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 規定定其清算人情事,自無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 定,由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要與前揭



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1/1頁


參考資料
虹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