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91號
TYDV,106,勞訴,91,20180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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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91號
原   告 劉立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雖曾受僱於被告,然其後已離職,兩造間並 無僱傭關係存在。詎被告於原告離職後,竟質疑原告洩漏被 告公司機密資訊,要求原告配合資訊安全檢查,甚脅迫原告 承認其確有洩漏或濫用被告公司機密資訊之不存在事實,倘 原告不予承認,即揚言要讓原告在相關產業無法謀生。為此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 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敘明本件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何, 則是否符合提起確認之訴之要件,容待究明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 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 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 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 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 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 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固請求: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等語,然原告既自承兩造間之僱傭關 係業已終止,並提出卷附之被告公司民國106 年2 月7 日( 106 )南亞科字第020 號函1 紙為憑,而被告亦不否認兩造 間之僱傭關係確已終止,自難認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 係不存在有何確認利益。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 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既無確認利益,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綜上,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欠缺確認利益



,乃屬無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此部分 之訴。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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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