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50號
TYDV,105,重訴,450,2018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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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0號
原   告 翁文雄
      吳貞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陳翁葉(即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豐義
      翁黃阿甜(即翁政雄之繼承人)
      翁文斌
      翁阿昭
      翁枝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翁寶春
被   告 翁寶春
      翁文鍾
      翁林麗瑛
      鄭簡秋香
      翁賢彬
      鄭慧婷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歐美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承熹
      王世民
被   告 翁蕊(即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蘇(即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福隆(即翁政雄之繼承人
      翁福田(即翁政雄之繼承人)
      邱疏(即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文添(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翁榮村(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翁榮岐(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下三時四



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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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