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0號原 告 翁文雄 吳貞緻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被 告 陳翁葉(即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豐義 翁黃阿甜(即翁政雄之繼承人) 翁文斌 翁阿昭 翁枝財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翁寶春被 告 翁寶春 翁文鍾 翁林麗瑛 鄭簡秋香 翁賢彬 鄭慧婷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歐美鐶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承熹 王世民被 告 翁蕊(即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蘇(即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福隆(即翁政雄之繼承人 翁福田(即翁政雄之繼承人) 邱疏(即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文添(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翁榮村(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翁榮岐(即翁萬來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下三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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