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昇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欽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鄧淑達
東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勞
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
聲明第1 項、第2 項及第3 項應合併計算價額,核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0 萬元(計算式:500 萬元+700
萬元+360 萬元=1,560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3,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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