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4年度,3號
TYDV,104,破,3,20180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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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第二次
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表所示之第二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第1 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 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 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 觀諸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破產 人)之破產管理人,本件破產人投資之子公司「鑫昇電路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鑫昇公司),前經股東會承認清算後報 表,並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辦理清算申報在案, 總計破產人因持有鑫昇公司股份所受清償分配之結果,為新 台幣(下同)277,998,551 元,因破產人尚有破產人退休準 備金專戶賸餘款待管理人清查、取回及核算,尚需時日調查 資料補正,且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對破產人申報之營業稅債 權仍有爭議(債權編號:A006,於第二分配表備註欄註明『 尚有爭議,待爭議確定後再行分配』等字樣」(該申報營業 稅債權聲明異議部分,由本院另為裁定處理,併此敘明), 嗣於破產管理事務全數完成及結算全部破產財團金額時,就 北區國稅局申報債權爭議應已確定,屆時再依最後確定結果 就餘額製作分配表呈請裁定准予認可,對北區國稅局權利應 無影響。為使多數無異議之債權人得儘快獲得一部清償,爰 就破產人因持有子公司鑫昇公司股份所受清償分配結果依法 製作如附所示第二次分配表,聲請裁定准予認可並公告等語 。查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第二次分配表(破產人因持有鑫昇電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所受清償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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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昇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