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51號
TYDM,107,附民,51,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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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陳佳羚
被   告 童智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99號詐欺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
,嗣經本院裁定以107 年度簡字第107 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甲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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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