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曉蓮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曉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曉蓮因搶奪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 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7 罪)、10月(共7 罪)、 3 月、10月(共3 罪)、5 月、8 月、4 月、10月,並經本 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9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817 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茲受刑人於100 年10月12日入監服 刑迄今,尚未執行完畢,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9 日 法授矯字第1070155303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9 日法授矯字 第1070155303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 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芊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