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鍾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鍾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鍾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鍾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又受刑人前於民國10 3年4月1日即已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2月2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4994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分別有受 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 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