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677號
TYDM,107,聲,677,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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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克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克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克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9 月1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 受刑人於107 年2 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7 年2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39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 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無訛,是聲 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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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