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詹勛棋
具 保 人 萬秀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040號),
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秀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撤銷羈押、再 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 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 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
二、查被告詹勛棋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040號竊盜案件,審理 中由其母萬秀琴以新臺幣(下同)3 萬元具保後,經本院許 可停止羈押。嗣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犯竊盜罪,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2 月,被告聲明上訴後因未補正上訴理由,經 本院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即將送執行。又被告現因另案在監 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為民國108 年9 月24日,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應認本案已無透過保證 金擔保後續執行程序之必要,得以免除具保人之責任。是被 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第119 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