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簡字,107年度,2號
TYDM,107,矚簡,2,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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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矚簡字第2號
                   107年度矚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子鋒(原名莊哲凱)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廖翠菱
      林永璋
      林志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文明律師
被   告 楊昇和
      陳致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立心律師
被   告 周日南
      鍾志武
      張貴欽
      陳建璋
      黃明舜
      李佳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魏千峯律師
被   告 陳昱橓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93
34號、102 年度偵字第13323 號、102 年度偵字第13324 號、10
2 年度偵字第22806 號),暨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字第2000訴
),本院合併審理後(103 年度矚訴字第2 號、103 年度矚訴字
第2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肆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乙○○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丙○○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開各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己○○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元。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肆萬元。附表二編號15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建璋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明舜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李佳勳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昱橓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洧豪(業經本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2 號判決有罪在案)係 洧豪有限公司(下稱洧豪報關行)實際負責人,以經營進口 貨物報關為主要業務,壬○○則係洧豪公司貨車司機;邱宏 偉(業經本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2 號判決有罪在案)係八達 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八達公司)負責人,以經營航空貨運承 攬為業,甲○○、陳昱橓李佳勳則係八達公司之貨車司機



;戊○○(原名莊哲凱)、庚○○、己○○、乙○○及丙○ ○均係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倉儲)員工, 負責進出口貨物之出倉及進倉等工作。渠等均明知原產地為 大陸地區之乾香菇、香菇絲、大閘蟹及日本牛肉均為不准進 口之管制物品,竟為牟自己或他人私利,與香港昇港物流有 限公司經理李秋紅(未到案)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 偽造文書等犯意聯絡,自民國101 年1 月17日起至102 年3 月18日止擬自大陸地區私運上開管制物品,由李秋紅先在香 港向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航)虛報艙單貨物名稱 為「GARMENTS」、「DRESS 」、「貨樣」、「布」或「娃娃 鞋」等,實際則將上揭管制物品裝入華航貨運專用之AKE 航 空櫃(60.4×61.5×64英吋)內,再利用華航航班CI914 ( 101 年3 月以後更名為CI614 ,每日15時35分自香港起飛, 17時15分桃園落地)、CI916 (每日17時35分自香港起飛, 19時15分桃園落地)等貨機私運入境我國臺灣地區,而李秋 紅在貨機自香港起飛後,即會將航空櫃號碼、提單主號、航 班、重量及虛報之貨名等資訊,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邱 宏偉,邱宏偉即親自或指示不知情之八達公司員工張曉怡, 以八達公司名義,在業務上所製作之銷艙單(即MANIFEST) 上登載不實之上揭貨品名稱、重量,並指定貨進遠雄倉儲或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儲)後,傳真至華航貨運部進行 「銷艙」動作,足生損害於華航對於貨物管理之正確性。另 一方面,陳洧豪則將航班、航空櫃號碼、提單主號等資訊通 知戊○○,戊○○再以下列方式,將私運物品在未經財政部 關稅總局臺北關稅局(102 年1 月1 日改制為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檢驗下,運出海關:
(一)戊○○自陳洧豪處得知私物運物品之航班、航空櫃號碼、 提單主號等資訊後,即依長榮倉儲班表,分別通知當天值 班之庚○○、己○○、乙○○或丙○○,利用其等在長榮 倉儲工作之便,俟前揭班機落地,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桃勤公司)人員將裝載有上揭管制物品之航空貨櫃 自貨機上拉至停機坪交接區後之空檔,由負責駕駛拖車之 己○○或庚○○依戊○○告知之AKE 航空櫃號碼,駕駛拖 車前往交接區,私自將上揭裝有管制物品之AKE 航空櫃, 拖往長榮倉儲機放二倉內放置,再由負責駕駛堆高機之乙 ○○或丙○○依戊○○指示拆開AKE 航空櫃,駕駛堆高機 將櫃內走私之管制物品插送至長榮倉儲一般倉1 樓碼頭出 口處,放入已在現場等待之由邱宏偉、甲○○、陳昱橓李佳勳或壬○○所駕駛之貨車上,分送至李秋紅指定之處 所,以私運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香菇、香菇絲、大閘蟹



及日本牛肉等管制進口物品進口。
(二)陳洧豪邱宏偉、戊○○、丙○○、陳昱橓與熟悉一般倉 報關程序之丁○○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以AB貨 調包方式,即採虛報航空進口艙單貨名為「模具(維修品 )」之方式,分別於102 年3 月6 日及8 日,利用華航航 班CI678 及CI602 自香港飛往桃園之貨機,以華航AKE 航 空櫃裝載各私運2 棧板40箱(淨重分別係740 公斤及750 公斤)之大陸地區乾香菇絲入境我國,而在該批大陸香菇 絲抵達桃園機場前,邱宏偉先指示八達公司司機陳昱橓陳洧豪事先準備交付海關驗貨通關之模具一批(B 貨)載 至長榮倉儲,交由丙○○以堆高機運至長榮倉儲驗貨區內 ,再利用八達公司電腦傳輸業務上所應製作且貨名為「模 具(維修品)」之不實報單資訊(主號:000-00000000及 000-00000000)至關貿網路向海關申報通關,俟班機落地 後由不知情之長榮倉儲人員將走私貨物自機坪拉至拆理區 ,丙○○即依戊○○事先交付之AKE 號碼,駕駛堆高機自 拆理區將上開走私大陸香菇絲(A 貨)私下運出長榮倉儲 一般倉碼頭,放入陳昱橓所駕駛之貨車內駛離。另由於上 揭2 次申報均被關貿系統自動抽中為C3應審應驗之貨物, 於是邱宏偉另偽以「富興隆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及「鳴昌 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義,偽造進口報單、說明書、提單、 發票及個案委任書等報關資料,交由丁○○持往臺北關進 口組投單,並以B 貨配合關員進行查驗辦理通關,足生損 害於「富興隆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及「鳴昌實業有限公司 」及海關對於進口貨物管理之正確性。
二、100 年5 月20日凌晨某時許,陳洧豪(業經本院103 年度矚 訴字第2 號判決有罪在案)受大陸地區貨主趙亮委託,利用 華航CI6822號自香港飛往桃園班機,以夾藏方式走私大陸地 區香菇絲,並與洧豪公司合夥人,負責進口報單相關文件製 作總管理之辛○○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辛 ○○在其等業務上所應製作之14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 單(報單編號分別為CX00/603/01850、CX00/603/01860至CX 00/603/01872)」上,僅申報GARMENTS及DRESS 等用來夾藏 之貨物名稱,蓄意漏載應據實申報之貨物包含5 袋大陸地區 香菇絲,再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關貿系統傳輸上揭不實資訊 予海關申報,足生損害於臺北關稅局對於貨物管理之正確性 。嗣貨物入境後進入遠雄倉儲快遞專區輸送帶通關時,為關 員盧政元及航警洪賢章查覺有異,拉下前揭14張報單中之3 袋查驗出為大陸地區之香菇絲而沒入,始悉上情。三、99年10月12日凌晨0 時至中午12時許,陳洧豪(業經本院10



3 年度矚訴字第2 號判決有罪在案)因受香港昇港物流有限 公司經理李秋紅(未到案)委託,於12日凌晨1 時許以空運 方式,走私進口大陸乾香菇6 袋,與辛○○共同基於業務登 載不實之犯意聯絡,以不知情之人頭名義,在其等業務上所 應製作之「進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上,填載不實之貨 名,再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關貿系統傳輸上揭不實資訊予海 關申報,足生損害於臺北關稅局對於貨物管理之正確性。四、99年11月2 日凌晨時分,陳洧豪受不明業者委託,利用華航 自香港飛臺灣班機(航機班次CI0926)走私大陸地區所產製 之香菇絲20袋,並與辛○○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 絡,以不知情之簡美倫(即陳洧豪配偶)及陳仁杰(即洧豪 報關行員工)等人之名義,在其等業務上所應製作之「進口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上,填載不實之貨名為HAIR DECO ( 髮夾,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 並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關貿系統傳輸上揭不實資訊予海關申 報,足生損害於臺北關稅局對於貨物管理之正確性。五、劉炳貴於100 年間係擔任臺北關稅局外棧組第2 課第2 股督 導,職司進出口貨物查驗、估價徵稅及取締走私等業務,緣 於100 年6 月間,正翔報關行合夥人陳建璋承攬大陸地區之 浩盛報關行委託進口代號為「玻璃片」之手機面板生意,雙 方合意採「包稅」方式計酬,由於上開面板均屬價格高昂之 電子零件,若以航空快遞方式運送並誠實申報,每袋申報之 價值勢必超過快遞貨物免徵關稅之3000元上限,且若採業界 慣常使用之人頭申報方式,海關人員亦可能會發現予以「鎖 單」(即列為註檢貨物),調高貨物價值課徵高額關稅,如 此將不敷成本,於是陳建璋、正翔報關行負責人陳柏翔(業 經本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2 號判決有罪在案)及另一合夥人 黃明舜即商議並達成對海關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 擇定海關劉炳貴為行賄攏絡之對象,除於100 年6 月中旬某 日,由陳柏翔在遠雄倉儲1 樓碼頭旁貨車停靠處,交付劉炳 貴5000元現金藉以建立交情外,並於100 年7 月1 日交代不 知情之會計林玲華(現更名為林家楹)自正翔報關行設於臺 灣銀行之000000000000帳戶內提領5 萬元現金,於當日晚間 招待劉炳貴前往址設臺北市○○路00號之有女陪侍酒店「海 角四十」飲宴,席間陳建彰趁機向劉炳貴表明希望護航進口 手機面板且不要調稅之事,杯觥交錯間,劉炳貴即與陳建彰 達成日後違背職務協助彼等逃漏關稅之行受賄合意,宴畢, 由陳柏翔支付2 萬餘元飲宴費用後,眾人離返桃園。陳建璋 旋於7 月4 日與陳柏翔商議,利用7 月5 日晚間至6 日凌晨 劉炳貴值班時,進口浩盛報關行委託辦理進口之5 吋手機面



板約2 公噸,並聯繫浩盛報關行於7 月6 日凌晨以華航CI68 42班機裝載來臺,陳柏翔並於5 日晚間9 時許,於遠雄倉儲 快遞貨物專區停車場內再交付劉炳貴5000元之賄款。嗣於10 0 年7 月6 日凌晨3 時許,陳建彰陳柏翔黃明舜又共同 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推由黃明舜於電腦上製作從 事進口快遞貨物報關業務時所必須製作之編號CX00749VV820 至CX00749VV849等30張「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且不 實填載柯青益、王思迪蕭美美、陳文俊、張允啟陳玉滿梁亦享黃淑雯、陳玉龍、陳祐寧陳宛樺陳冠文、呂 坤明、黃信翔劉長憲等15名人頭作為納稅義務人,並虛報 不實之「panel (displaypares)」及「otherindicatorpa nels」貨名及不實金額,將重達1824.12 公斤之5 吋手機面 板分成90袋30筆報單申報,且每筆僅申報2 千餘元,隨後利 用網際網路連結至關貿系統傳輸上揭不實資訊予海關申報通 關,足生損害於柯青益等15人及臺北關稅局對於貨物管理之 正確性。而劉炳貴因已接受前揭花酒招待並收受陳柏翔所交 付之上開賄款,明知正翔報關行該批進口之5 吋手機面板均 屬高價電子零件,應依正常程序辦理報關並核實繳納進口關 稅,竟違背職務未予取締,逕將前開貨物放行,協助正翔報 關行逃漏約35萬3514元之關稅。數日後,劉炳貴因故又將陳 柏翔於100 年7 月5 日晚間所支付之5000元賄款返還予陳柏 翔。
六、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 機動工作站移送同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文書證據、物證 等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等辯護人並未主張排除前開書 證、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 異議,本院審酌前開書證、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 法定程序所取得,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件認定事實所 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亦均 認為有證據能力。
二、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業據被告壬○○於調查局詢問、偵訊 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偵字第9334號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第33頁至第37頁,本院卷四第188 頁),被告甲○○於調 查局詢問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偵字第9334號卷一第40頁 至第45頁、第152 頁至第157 頁,本院卷四第第188 頁), 被告陳昱橓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偵字第93



34號卷七第179 頁至第183 頁,本院卷四第第188 頁),被 告李佳勳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本院卷四第第188 頁), 被告戊○○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偵 字第9334號卷二第42頁至第49頁、第66頁至第71頁、偵字第 9334號卷七第42頁至第46頁,本院卷四第188 頁),被告庚 ○○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偵字第93 34號卷一第1 頁至第10頁、第37頁至第40頁,偵字第9334號 卷七第107 頁至第110 頁,偵字第9334號卷八第112 頁至第 114 頁,本院卷四第188 頁),被告己○○於本院訊問時坦 承不諱(本院卷四第188 頁),被告乙○○於調查局詢問、 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偵字第9334號卷一第106 頁至 第109 頁、第113 頁至第117 頁,偵字第9334號卷七第133 頁至第135 頁,本院卷四第188 頁),被告丙○○於調查局 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偵字第9334號卷一第14 4 頁至第149 頁、第165 頁至第169 頁,偵字第9334號卷七 第123 頁至第126 頁,偵字第9334號卷八第116 頁至第118 頁,本院卷四第188 頁),被告丁○○於於調查局詢問、偵 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他字第2607號卷第7 頁至第11頁 、第19頁至第24頁,本院卷四第188 頁),核與證人張曉怡 於調查局詢問證述內容相符(偵字第9334號卷七第9 頁至第 14頁),復有丁○○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陳洧豪持用 0000000000行動電話、邱宏偉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莊 哲凱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02 年 3 月6 日報單、102 年3 月8 日報單(他字第2607號卷第12 頁至第16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2.4.8 北普督字第10 21008567號函(偵字第9334號卷一第6 頁至第20頁)、102 年3 月18日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邱宏 偉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莊哲凱持用0000000000、0000 000000行動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9334號卷一第 29頁至第31頁)、陳洧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邱宏偉 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莊哲 凱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甲○○持用0000 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 9334號卷一第46頁至第50頁)、陳洧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 電話、邱宏偉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莊哲凱持用000000 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庚○○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 話、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己○○持用00000000 00行動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9334號卷一第96頁 至第98頁)、翔鹿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快遞出貨明(偵字第93 34號卷一第128 頁至第130 頁)、洧豪報關行記事本(偵字



第9334號卷一第133 頁至第136 頁)、莊哲凱持用00000000 00行動電話、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對話之通訊監 察譯文(偵字第9334號卷一第153 頁至第157 頁)、陳洧豪 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邱宏偉持用000000 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莊哲凱持用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庚○○持用0000000000行動 電話、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己○○持用000000 0000行動電話、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對話之通訊 監察譯文(偵字第9334號卷二第15頁至第25頁)、邱宏偉持 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李秋紅持用00000000000 號對話之 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9334號卷二第26頁至第27頁)、陳洧 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邱宏偉持用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莊哲凱持用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庚○○持用0000000000行 動電話、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 文(偵字第9334號卷二第28頁至第34頁)、李秋紅持用0000 0000000 號、陳洧豪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 、邱宏偉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莊哲凱持 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庚○○ 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己○○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 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9334號卷二第51頁至第56頁) 、李秋紅持用00000000000 號、陳洧豪持用0000000000、00 00000000行動電話、邱宏偉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莊哲 凱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李秋紅所 出具之誤發物品說明書(偵字第9334號卷二第182 頁至第18 6 頁)、陳洧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邱宏偉持用0000 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莊哲凱持用0000000000行動 電話、李佳勳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偵字第9334號卷二第187 頁至第188 頁)、八達通公司MA NIFEST艙單(偵字第9334號卷三第104 頁至第106 頁)、陳 洧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莊哲凱持用0000000000行動 電話、庚○○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丙○○持用000000 0000行動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02 年1 月22日機動巡 查隊扣押香菇照片(偵字第9334號卷五第82頁背面至第87頁 )、附表一所示犯行之走私班機、貨物、重量、及通訊監察 譯文(偵字第9334號卷六第59頁至第97頁),是被告壬○○ 、甲○○、陳昱橓李佳勳、戊○○、庚○○、己○○、乙 ○○、丙○○、丁○○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所為出於任意性 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就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業據被告辛○○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



諱(本院卷四第204 頁背面),復有共同被告陳洧豪於調查 局詢問及本院訊問時供承在卷(偵字第9334號卷六第17頁, 本院卷五第48頁背面),且本件復有共同被告陳洧豪持用00 00000000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緝私報告書、記事本、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等件(偵字第9334號卷二第136 頁 背面,偵字第9334號卷六第31頁至第43頁)在卷可稽,是就 事實欄三所示之犯行,被告辛○○前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起訴書雖載「關員盧政元及航警洪賢章查 覺有異,拉下前揭14張報單中之5 袋準備進行查驗」等語, 而認共同被告陳洧豪100 年5 月20日私運之5 袋大陸香菇均 為關員盧政元及航警洪賢章所發現而拉下查驗,然查:(一)據共同被告陳洧豪於102 年4 月18日調查局詢問時稱:偵 字第9334號卷二第137 頁至第138 頁所示100 年5 月20日 8 時8 分陳洧豪0000000000電話通訊監察語音及譯文,是 我和另一家同行正翔航空貨物承攬公司在遠雄倉儲的現場 負責人員陳柏翔的通聯,因為那時候我有被扣貨,扣貨的 時候是我在現場,陳柏翔打電話跟我聊,因為他和達摩算 比較好,我說我被扣了,就這樣聊,在通聯中稱:「達摩 說你旁邊還有?他自己叫我去,說這也是喔,他說喔,少 年的知道嗎?我說他不知道,就說快夾一夾啦」,我不敢 那麼確定說他有兩袋讓我拿走,非法私運進口之5 袋大陸 香菇,其中2 袋並未被查扣等語(偵字第9334號卷二第12 4 頁);於102 年5 月2 日調查局詢問時復稱:海關黃慶 炘於100 年5 月間有包庇我放行2 袋大陸香菇,但我沒有 行賄黃慶炘,是我拜託黃慶炘,因為年輕的海關沒有發現 ,請他通融一下,他當場告訴我,因為數量不多,僅此一 次,下不為例等語(偵字第9334號卷四第10頁);於102 年6 月4 日調查局詢問時稱:100 年5 月20日有走私5 袋 大陸香菇絲,其中3 袋為海關查扣,另外2 袋則由海關關 員黃慶炘包庇放行,臺北關100 北外緝字第0296、0297及 0299號緝私報告表,所示3 筆緝案之緝獲日期均為100 年 5 月20日,即是我被查扣的3 袋大陸香菇絲等語(偵字第 9334號卷六第17頁);於102 年6 月4 日偵訊時證稱:在 100 年5 月20日的大陸香菇,不是黃慶炘扣的,而是由綽 號「紅蟳」的安檢人員拉下來之後,交由海關去處理的, 那天走私了5 袋的大陸香菇,這5 袋後來有2 袋被放掉了 ,因為其中有3 袋被打開了,另外2 袋還沒有被打開,我 就求黃慶炘讓我過,他就讓我過了等語(偵字第13323 號 卷一第54頁),是共同被告陳洧豪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時 固均證稱100 年5 月20日私運5 袋大陸香菇進口,因被航



洪賢章發現有異全遭拉下,後其請被告黃慶炘放行2 袋 大陸香菇,經被告黃慶炘同意下,而取走其中2 袋大陸香 菇。惟共同被告陳洧豪於本院審理時卻改稱:黃慶炘對我 們公司一直不友善,我就有拜託跟黃慶炘關係比較好的陳 柏翔去跟黃慶炘講說我有2 袋香菇絲被拉下來,看能不能 去跟黃慶炘講說讓我這2 袋過關,後來是陳柏翔跟我講說 他講好了,貨可以放了,我才叫我的人把那兩袋香菇絲搬 上輸送帶。最後提到對啊,至少沒有五個全倒,是指當天 有進5 袋,有3 袋被扣,2 袋就是後來拜託陳柏翔去跟黃 慶炘講而放行的等語(本院卷三第143 頁至第144 頁), 是共同被告陳洧豪就未查扣的2 袋大陸香菇於本院改口稱 是因為被告陳柏翔請求,被告黃慶炘才放行,至於共同被 告陳洧豪於本院審理時為何如此改稱,其稱:是因為交保 後,陳柏翔有再跟我講這件事情,我回想起這件事情,應 該是我拜託陳柏翔去跟黃慶炘講的,不是我自己去講的, 因為我有先去跟黃慶炘講,但黃慶炘不讓我過,我才去拜 託陳柏翔再去跟黃慶炘講一次,這次我不曉得黃慶炘是否 願意放行,只是陳柏翔跟我說可以了,我就把貨搬上輸送 帶等語(本院卷三第143 頁),然被告陳柏翔於本院審理 時卻證稱並未受共同被告陳洧豪請託,向被告黃慶炘求情 (本院卷三第151 頁、第153 頁)。是共同被告陳洧豪於 本院改稱是因被告陳柏悆代為請求,被告黃慶炘才同意其 取走其中2 袋大陸香菇,是否為真,已有所疑問。另參共 同被告陳洧豪於100 年5 月20日與被告陳柏翔之對話內容 (偵字第9334號卷二第137 頁至第138 頁): 陳洧豪:「耗呆」~
陳柏翔:幹xx,你娘勒,今天氣死了,我跟你講,要跟他 溝通
陳洧豪:沒有,我跟你說阿宏有跟他講了。
陳柏翔:跟誰講?
陳洧豪:紅蟳。
陳柏翔:我不要跟「紅蟳」講,我要跟「摩哥」說~ 陳洧豪:喔。
陳柏翔:你聽懂沒?我對付他,現在是怎樣,你知道嗎? 幹xx,「紅蟳」大嘴巴,你娘勒,都說出來,少 年的都知道,他現在要放也不能放了,我不辦又 不行,對不對,用無主貨辦很好了。陳洧豪:哪 有無主貨?
陳柏翔:那個可以跟他講。
陳洧豪:是喔,不然就下一個班跟他喬。




陳柏翔:你就跟他說無主貨,車去囉?
陳洧豪:對啊。
陳柏翔靠夭喔,你第一時間就要快跟他講。
陳洧豪:我忘記跟他喬無主貨。
陳柏翔:你白耗呆,人家都呆去了。
陳洧豪:對喔~
陳柏翔:那時我也被他罵。
陳洧豪:我知道。
陳柏翔:少年的,給我抓得牢牢的,幹你啊好,我跟他講 一句,我要開給你「大ㄟ」看的,你給我抓緊緊 的幹嘛?
陳洧豪:哈哈。
陳柏翔:結果我也是開給「大ㄟ」看,幹,開貨時還靠過 來,我也是開給他看。陳洧豪:「達摩」是不會 ,我旁邊。
陳柏翔:他私底下是不會,罵一罵、唸一唸就讓你上去了 。
陳洧豪:「達摩」說你旁邊還有?他自己叫我去,說這也 是喔,他說喔,少年的知道嗎?我說他不知道, 就說快夾一夾拉。陳柏翔:其實他很好,但是少 年的知道。沒辦法,你叫我去講,有沒有。
陳洧豪:他說就算你衰,不然怎麼辦。
陳柏翔:我今天也沒辦法。你叫我再去跟「達摩」說你的 ,我也才現在又叫我去講你的。
陳洧豪:我想也很差了。
陳柏翔:對啊~我的已經被他罵得臭頭了。幹xx,我多管 閒事我再被他罵,我想一想不行,你要自己去講 。
陳洧豪:沒關係,不要理他,我在門口弄不動。 ……
揆諸前開對話內容可知,100 年5 月20日被告陳柏翔亦有 自私運大陸香菇進口,為航警洪賢章發現被拉下查驗,因 已為關元盧政元知悉,被告黃慶炘亦愛莫能助,而共同被 告陳洧豪雖有請求被告陳柏翔幫忙說情,然因被告陳柏翔 遭被告黃慶炘痛罵,為免再遭被告黃慶炘罵,而拒絕共同 被告陳洧豪之請求,是被告陳柏翔前開證稱未受陳洧豪請 託向被告黃慶炘求情乙情,應非無據。從而,共同被告陳 洧豪前開所稱因私運之5 袋大陸香菇均遭拉下,經其請求 ,或被告陳柏翔代為請求,被告黃慶炘同意其取走其中2 袋大陸香菇乙情,是為為真,均屬可疑。




(二)次查,另據共同被告陳洧豪於102 年4 月18日調查局詢問 時,稱:100 年5 月20日5 時42分電話通訊監察語音及譯 文,是我和我們報關行現場驗貨人員蔡明魁的對話,內容 是我們進口香菇絲闖關,被航警和海關的人看到,「紅蟳 」是航警的綽號,我不知道姓名,「少年的」(即關員盧 政元)和「達摩」(即被告黃慶炘)都是海關的人,達摩 本來說一袋只有一點點,本來說要給我一次機會,但是後 來說是三袋太多了不行,所以三袋,該次進口數量是5 袋 ,5 袋中有3 袋香菇絲被海關查扣,當時菜鳥海關只有看 到一袋,我就去跟達摩求情,達摩問我另外兩袋是不是也 是香菇,我說是,他說一袋就算了,但是3 袋太多,所以 後來3 袋都查扣了等語(偵字第9334號卷二第123 頁背面 至第124 頁),是共同被告陳洧豪於調查官員提示100 年 5 月20日5 時42分電話通訊監察語音及譯文,就譯文內容 是稱該次進口私運大陸香菇共有5 袋,但因關員盧政元看 到3 袋而拉下,當時雖有向被告黃慶炘求情,然因關員盧 政元業知悉,而為被告黃慶炘所拒,亦有異於前開供、證 述:進口之5 袋大陸香菇遭拉下後,其中2 袋因被告黃慶 炘之放水而得免於查扣之情,是共同被告陳洧豪該次私運 之5 袋大陸香菇究有幾袋被航警洪賢章、關員盧政元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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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鳴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洧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