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7年度,335號
TYDM,107,桃簡,335,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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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淋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7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錢淋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含袋毛重共零點伍伍壹零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玻璃球壹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本署」, 應予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勒戒處所陳報,認受 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 訴之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應聲請法院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俟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再為不起訴之 處分。惟依上揭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即應 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23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錢淋維前於民國 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 度毒聲字第85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06 年7 月4 日因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毒偵緝字第395 、396 、39 7 、398 、3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則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揆諸 前揭說明,即應依法追訴,是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於法並無不合。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本院審酌被告甫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仍未能 自新、戒斷毒癮,且依卷附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前已有施 用毒品前科紀錄,未見警惕,復再犯相同罪質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足徵其戒毒之意志不堅,所為應予非難;惟徵諸施 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暨施用毒品者 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 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 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於警詢自 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見偵卷第4 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末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袋毛重共0.5520公克, 因鑑驗取用0.0010公克,驗餘含袋毛重共0.5510公克),經 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 成分鑑定書1 紙附卷可憑( 見偵卷第69頁) ,核均屬第二級 毒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2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 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 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 併予敘明。此外,扣案之吸食器1 組及玻璃球1 顆,為被告 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各節,為被告供承在卷 ( 見偵卷第4 頁背面、第54頁背面)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毒偵字第7302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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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