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248號
TYDM,107,易,248,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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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偉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29137 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由通常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 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所明定。查,被告蕭偉哲被訴賭 博案件,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與共犯陳星余(所涉賭博 罪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共同意圖營利, 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 年3 月間至同年10月間,被告向陳星余取得地下網路球盤「巨力 運動簽賭博網(網址:ag .gg858.net ,下稱巨力網)」之 代理身分(該賭博網站代理商分為代理、總代理、小股東、 大股東與總監等5 階層),在其求學之彰化縣某處宿舍經營 巨力網,並招攬共犯游聲傑(所涉賭博罪嫌,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9792 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為其下線藉以招攬賭客,再提供巨力網之帳號、 密碼予游聲傑,使賭客得以上網連線登入上開網站之虛擬賭 博場所賭博。賭博方式係以美國職籃或職棒為投注標的,供 賭客自行選擇球隊下注,每次下注金額新臺幣(下同) 100 元至5,000 元,被告依下注金額抽取6 %之佣金(即俗稱水 錢),如賭客押中比賽結果,則依網站倍率支付賭金;反之 ,賭金歸網站所有;再由被告以每週結算一次方式,將現金 交由陳星余,案經警方查獲陳星余涉嫌賭博,並循線查獲被 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
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 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上述管 轄錯誤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亦有明文。
四、經查:
㈠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係於其求學之彰化縣某處宿



舍經營巨力網而為賭博行為,因此被告犯罪行為地在彰化縣 ,而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至明。
㈡本案係於107 年2 月22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107 年2 月22日桃檢坤義106 偵29137 字第017270號 函及其上所蓋之本院收案章戳卷可查,斯時被告之住、居所 分別係彰化縣○○鄉○○村村○巷0 號、彰化縣○○鄉○○ 路0 段000 號,且其未曾因本案遭受羈押,亦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附卷可稽,此外,依卷內資料尚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 於起訴時之住、居所或所在地在本院轄區內。
㈢又共犯游聲傑暨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以106 年度偵字第19792 號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案檢察 官無從以追加起訴方式為之,則就相牽連案件中無管轄權之 本案部分,已無從補正管轄權欠缺之瑕疵。
㈣綜上所述,本院就本案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 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於被告犯罪地暨住、居所地 而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4 條、第307 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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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