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751號
TYDM,107,審易,751,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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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振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
3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游振東係祭祀公業神明會萬善祠(成立於民國前53年, 下稱萬善祠)原始會員之後嗣即派下員,並於97年3 月19日 經桃園縣政府(改制為桃園市政府)核准備查為管理人,為 從事業務之人(嗣被告游振東之資格於99年7 月13日遭其所 屬房份派下員開會決議廢除,該資格由告發人游振益承接, 其管理人之職務於99年8 月6 日經會員代表開會決議解除, 另選任告發人游阿龍擔任管理人迄今,並經桃園縣政府准予 備查在案)。緣坐落在桃園縣○○鄉○○○○○○市○○區 ○○○○○○段000 地號至119 地號、132 地號、133 地號 、117 之1 地號、120 地號及132 之1 地號等9 筆土地(嗣 因地籍重測變更為桃園縣○○鄉○○段000 地號至171 地號 、173 地號至181 地號及桃園縣○○鄉○○段000 地號、73 5 地號、737 地號、739 地號、844 地號、916 地號至918 地號、940 地號、941 地號等22筆土地),於日據時代係登 記於萬善祠名下,依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改制為桃園市大溪 區公所)39年11月24日證明之萬善祠會員並持份證明申請書 所載,日本籍人士加藤作家族等7 人持份為27分之10(臺 灣光復後收歸國有),餘27分之17持份分別登載游孝華27分 之4.5 、游樹旺27分之0.25、游建枝27分之1 、游孝番27分 之0.25、黃呆27分之1 、廖萬益27分之1 、李阿惷27分之2 、林鶴壽27分之6 及簡連和27分之1 ,惟因故遲未辦理土地 總登記,致上開土地所有權人空白數十年,嗣被告游振東申 請補辦總登記後,始於91年間將上開土地27分之17持份登記 回萬善祠名下,合先敘明。
㈡被告游振東前於86年3 月25日委託李奐瑩莊正義辦理上開 土地清理事宜,並由被告游振東萬善祠管理人為申請人, 數次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核發萬善祠會員名冊以利辦理後續清 理事宜,惟因未依內政部65年12月31日台內民字第713083號 函修正之「申請神明會信徒(會員)、確定應備表件說明」 所規定應提出原始規約憑證,亦未能依內政部80年4 月18日 台(80)內民字第915838號函釋,提出其他足資證明該神明



會(即萬善祠)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等佐證資料,經 桃園縣政府於89年9 月4 日、89年12月29日駁回申請;嗣被 告游振東再於91年11月1 日申請公告萬善祠會員名冊,仍因 未檢附原始規約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萬善祠成立時組織成員 或出資證明等佐證資料、載明會員會份轉讓前及轉讓後之系 統表,亦未提出全部會員之戶籍謄本等必備文件,遭桃園縣 政府否准申請並於92年1 月16日以府民禮字第0920012829號 函覆說明否准理由;被告游振東再於95年3 月27日檢附桃園 縣大溪鎮公所39年11月24日證明之「萬善祠會員並持分證明 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桃園縣政府申請發給神明會萬善祠 會員變動名冊,仍經桃園縣政府以95年4 月12日府民宗字第 0950095637號函函覆,以上開「萬善祠會員並持分證明聲請 書」未經公告徵求異議程序,未便據以認定該神明會會員已 確定而得辦理死亡繼承變動為由駁回申請,並再次說明申請 人即被告游振東應依內政部65年12月31日台內民字第713083 號函釋檢附申請書、推舉書、沿革、原始規約憑證、會員( 信徒)系統表、會員(信徒)繼承慣例、會員(信徒)名冊 、不動產清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會員(信徒)全部戶 籍謄本、會員權拋棄名冊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方得辦理萬 善祠清理。因此萬善祠上開土地清理事宜,歷經十餘年遲未 能完成,被告游振東乃向前任立法委員朱鳳芝陳情,經前任 立法委員朱鳳芝於96年3 月1 日召開「桃園大溪神明會萬善 祠持分會員確認協調會」,邀集內政部民政司、法規會、桃 園縣政府民政局、大溪鎮公所等人與會商討,甫於96年2 月 6 日接任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宗教課課長之黃育晟萬善祠代 表人即被告游振東莊正義李奐瑩等人均出席該協調會, 該協調會結論為:⑴陳情人(即被告游振東)將重新整理相 關文件向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核轉桃園縣政府申請、⑵縣政府 將安排土地會勘確認、⑶若有不足之處,陳情人要簽切結保 證。會後黃育晟即通知被告游振東先將申請相關文件彙整後 送交宗教課,並指示宗教課課員陳佩玉進行內部預審。 ㈢被告游振東明知林鶴壽係具有萬善祠27分之6 會份之會員, 且其前以萬善祠管理人身份向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提出申請公 告案件,均因欠缺原始規約、林鶴壽之相關戶籍資料等證明 文件而遭退件,嗣其再於96年8 月27日,提出申請書檢附相 關資料向桃園縣大溪鎮公所申請萬善祠之公告,惟此申請仍 因欠缺原始規約而與公告之要件不符,經桃園縣大溪鎮公所 陳報桃園縣政府,復分派與權責單位即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宗 教課,並因故由黃育晟承辦此案,恰亦知悉林鶴壽雖行方不 明,惟未經註記死亡或死亡宣告,依法仍應將林鶴壽列為萬



善祠會員之黃育晟,因已收受莊正義所交付之賄款新臺幣( 下同) 20萬元(黃育晟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公務員登 載不實等罪,莊正義所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 為交付賄賂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614 號判決有罪確定),而於96年底至97年1 月14日間之某日, 被告游振東即應黃育晟之約前往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宗教課黃 育晟辦公室,黃育晟即當場指示被告游振東林鶴壽萬善 祠會員名冊、繼承系統表予以刪除,被告游振東即基於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製作刪除林 鶴壽姓名之會員名冊及繼承系統表,並將之作為抽換前揭96 年8 月27日申請書之附件,復交與黃育晟而行使之,黃育晟 則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該萬善祠申請公告案有 上述應備文件缺漏不足、經修改後之會員名冊及繼承系統表 係內容不實之文書,不得逕依程序辦理公告徵求異議,仍於 97年1 月11日,在其職務上所掌內部簽呈之公文書上,記載 「檢呈游振東先生申報神明會『萬善祠』之登記資料乙份, 經查尚符規定,擬依程序辦理公告」,並將上開漏未記載會 員林鶴壽萬善祠會員名冊、繼承系統表等不實文書資為附 件,簽請核准公告,經不知情之桃園縣政府民政處處長李貞 儀、副處長陳嘉聰及會辦單位(即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簽核 後准予公告,足生損害於萬善祠真正會員之權利、桃園縣政 府民政局對於神明會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 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214 條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游振東已於107 年3 月1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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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