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煒智
趙楊 (大陸地區人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煒智與趙楊係夫妻,其等與告訴 人羅國慶因投資建案而有糾紛,竟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4 名成年男子,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 年9 月8 日晚間11時41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 號10樓之1 之告訴人羅國慶住處,未經告訴人羅國慶之同意 ,趁告訴人羅國慶之子羅煜與女友葉子嫣返家開門時,由被 告趙楊阻擋葉子嫣關門,再與被告沈煒智及上開4 名男子共 同無故侵入上址要求告訴人羅國慶返還投資款。因認被告2 人均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羅國慶告訴被告沈煒智及趙楊侵入住宅案 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上 開罪名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 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