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7年度,20號
TYDM,107,壢交簡附民,20,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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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葉日翔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李庚道律師
被   告 張良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壢交簡字第276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芊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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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