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廖清福 潘春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廖世權 彭健庭 簡偉益 蔡佳男 林成洧 沈琮富 李柏璁 戴宏源 呂其秘 張永文 林駿成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6 年度原重訴字第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芊影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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