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羅宛筠
被 告 蔡日鴻(已歿)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56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被訴恐嚇取財一案,因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死 亡,而經本院於107 年3 月13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首揭 法規,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