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6年度,57號
TYDM,106,重訴,57,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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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仕恩
選任辯護人 蔡佩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仕恩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簡仕恩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 101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 國106 年12 月7 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固坦承放 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物致生 公共危險之犯行,否認殺人之犯行,然有證人卓逸欣、張德 良、簡自訓之證述、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便利超商及加油 站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檢驗 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血清證物鑑定書、法務部法醫研 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未遂、同法第175 條第1 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物致生公 共危險及同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等罪嫌重大。又被告涉 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殺人罪嫌均為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被告將受重刑處罰,逃亡動 機強烈,且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稱其因喝酒, 又與父親吵架心情不好,父親對其說看破其了,其感覺遭到 世界遺棄,方為本案犯行等語,可知被告酒後自我控制能力 不佳,且家庭支援能力薄弱,參以被告於為本案犯行前有2 次酒後駕車遭判刑之紀錄,則以被告前開身心狀態及家庭狀 況,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物致生 公共危險罪之虞,權衡被告所為對於法益侵害之情節重大、 被告犯案之情節、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刑罰權追訴之 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等節,認原羈 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故被告應自107 年3 月7 日 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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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