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501號
TYDM,106,訴,501,2018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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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劉月英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葉東發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劉月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葉劉月英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01 號判決,其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收受判決 後雖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 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 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逸倫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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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